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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人高**、祁**、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祁**、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祁**、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对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高**、祁**、李**多次入室盗窃,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被告人史*正、史*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甲、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盗窃作案二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5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史*甲、史*乙在共同犯罪中均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积极,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于公诉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史*甲具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间科以刑罚的意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予以采纳。

  • 沈某某、安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该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在本市盗窃作案六起。其中,被告人沈某某参与盗窃作案六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5731元;被告人安某某参与盗窃作案四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4822元,数额均为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 被告人管*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管*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退赔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三起,共计价值人民币4529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被盗物品,返还失主,对被告人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辩解第三起盗窃自己没有参与,有同案犯的供述、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2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认罪态度好,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任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并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在绥德县镇定北街“恒琳卫浴”门市盗窃到一条紫色硬盒云烟的指控,经查,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均证实为红云牌香烟一条,故对该指控予以纠正。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在绥德县义合镇新世纪烟酒门市盗窃到一条硬盒云烟的指控,经查,案发地为新世界超市,故对该指控予以纠正。鉴于任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可以

  • 被告人马某某、邓某某、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邓某某、马**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邓某某、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 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张**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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